日期:2011-01-19 10:25
前手背书人,直到出票人。
第四,拒绝证书(Protest).持票人在遭到拒付后一个营业时内,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即拒绝证书。
公证人在作出拒绝证书前,应将持票人交来的票据再次向付款人作出提示。若仍遭拒付,即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作成拒绝证书,连同票据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凭此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五,追索款项。追索款项包括票据票面金额、延期付款应付利息、作成拒付通知、拒绝证书及其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