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9
和数量提出异议。 (二)以到岸品质和数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和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在这样规定的情况下,如证明品质和数量不符合同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三)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按照这样的规定,货物必须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时提交的单据之一。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