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59
一、铁矿石进口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钢铁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以及2003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的要求; 3、钢铁企业上一年粗钢产量在100万吨(含)以上(生产特殊钢产品企业可适当放宽);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上一年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或2005年1-2月进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