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3:43
CIP、DAF、DES及DEQ等。与《1980年通则》相比,在这些术语的名称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似乎只是缩写形式的改变或予以明确,如“成本加运费(...指定装运港)”术语,似乎只是缩写形式由“CFR”代替了”C&F”。实际上,这些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人在具体规定或解释上确有不同之处.尤其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术语,不仅明确了其缩写形式为“FCA”,而且适用范围还包括了《1980年通则》中的“货交承运人”和FOR/FOT”及FOB机场交货等术语。 二、《1990年通则》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重新予以分组排列。 《1980年通则》对14种贸易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