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第5、第6、第10、第17条和《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隔制》第8条规定,是本次碰撞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海运局与贝尔航运公司在庭外达成的15:85的碰撞责任比例协议,予以认可。 “金鹰一号”轮锚泊中值班人员疏于了望,未及时发现“红旗138”轮驶来并做出碰撞危险的判断、未采取避免或减轻碰撞后果的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2、第5条 的规定。但其过失较“红旗138”轮、 “恩宝”轮极为轻微,故免除其船东对碰撞损害的赔偿责任,但对全鹰航运公司在意大利扣押海运局“红旗206”轮所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