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按年利率8%给付自1987年12月19日至给付之日的海损利息。另外,在二审中,三方一致同意确认 “全鹰一号”轮的损失为63000美元。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回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17条、第1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第3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海运局与贝尔航运公司赔偿金鹰航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失63000美元;海运局承担9450美元,贝尔航运公司承担53550美元。并按年利率8%和各自承担的份额给付金鹰航运公司自2987 年t12月19日至给付之日的海损利息。海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