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不服,提出上诉。其理由是, 一、对“金鹰一号”轮的船期损失不予认定理由不足; 二、代理费2500美元金鹰航运公司未予放弃,原判轻易删除是对金鹰航运公司意思表示的错误认定;三、原判认定“红旗206”轮在意大利被扣押的船期损失27708.33美元和管理费5000美元,既不符合国际海事诉讼惯例,损失的数字计算也不准确。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之规定,认定原审法院对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有不可争 辩的管辖权,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