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1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又鉴于原告考虑到被告接受担保货款三万四千马克限额的事实,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前,将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向被告提供的用以支付原告货款的担保金三万四千西德马克偿还原告。 二、诉讼费七百一十一点二三西德马克,由被告从其接受的巴拿马海洋霸王航海公司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中支付。 三、原、被告的律师费用自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二百三十二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