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过任何努力来确定防松板得到正确安装,仲裁庭认定美国公司是“有意不顾与货物不符合同明显相关的显而易见的事实”。 第三,卖方没有告知买方 美国公司争辩说,在给中国公司的使用手册中的防松装置为防松键,而实际使用的防松板上打有戳记,因此他们实际上将这一部件的更换“告知”了中国公司。仲裁庭认为,这一点不够《公约》要求的告知义务。买方从有关文件或其他情形应当能够推知货物不符合同,这是不够的。并且,本案货物不符合同的要点在于防松板的安装上,美国公司并没有告知中国公司有关安装的要求,这一点导致了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