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江南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839.12美元,由江南公司负担。 江南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以上海外运负有委托不明的过错责任和违反交单程序以及应将本案的FOB上海价格条件与货运代理纠纷作为一个整体来审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后认为,货运委托书的填写是委托方的责任而非受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