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对行为内容(归还所欠运费)性质的错误认识。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4年3月21日判决: 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偿付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运费25568美元,并给付利息3315.85美元。 案件受理费839.12美元由江南公司承担。 被告江南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南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海外运没有根据海湾公司转给的文件、资料、价格条件FOB上海填写空白的货运委托书,造成运费无着的过错,应承担责任;请求将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向其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