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租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承运船将货物运抵目的港而未收到运费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留置条款对所载货物进行留置处理。如果申请法院拍卖,一方面情况紧急,不容延误,另一方面需支付高额拍卖费用,增加滞期费损失,此举对承运人和原告都不利。货物变卖的价格已属当时情况下当地所能卖的最高价,所以被告无需承担原告所诉的货价损失。被告从货款中扣除理应获取的运费、滞期费、卸货费、移泊费等是完全合理的。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运费和滞期费。 理由在于,在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