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被告轮船公司在滞期费争议未定的情况下,自行扣留运费以外的款项且拒绝将余款退给原告,是非法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货款损失,退还不应扣留的货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理由在于,被告与B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及所附的提单标准条款是被告与B公司的约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即使被告认为租船合同所附条件可作为被告在未收到运费、滞期费时留置货物的依据,被告也仅有权留置与未收到有关费用数额大体相等的货物,并应申请法院予以拍卖,被告无权自行处理。被告擅自降抵价格处理原告全部货物导致原告的损失理应赔款。 被告认为,其与B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