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2月22日,轮船接承运人的指示在釜山港卸货,并决定委托当地的韩国公司出售所运货物,以价款折抵所欠运费,当A公司得知轮船要出售所载货物折抵运费时,A公司立即致电轮船公司:“船所载木片为我方拥有所有权,任何人不擅自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处理人承担。”轮船公司没有回复。 3月下旬,该批货物以低于到岸总价的20%出售给韩国某公司,造成15万美元的价差损失。轮船公司从价款中提取55万美元作为运费、滞期费、卸货费、移泊费等费用,余款存在代为出售木片的韩国公司帐上。(二)法庭辩论 原告A公司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