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行未议付货款,将提单退回了A公司。收货人B公司没有收到提单,无法提取买卖合同所约定的货物。轮船公司别无选择,只有等待提单持有人来提货。轮船一等就是18天,一直无人提货,B公司也未按租船合同约定向承运人轮船公司支付运费。 2月20日,轮船公司向B公司发出“在2月22日前付清所欠运费、滞期费610300美元,否则对所载货物进行处理”的通知,催促B公司支付运费,同时将该通知抄送了一份给A公司。B公司迅速作出反应,同意支付运费,但对于超过238500美元的滞期费等其他费用是A公司的违约所致,应由A公司负责。承运人轮船公司当然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