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让行的行为变化而发生变化。当第一受益人在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后,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当第一受益人没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如果转让行不将第一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开证行,开证行仍需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问题是,当第一受益人没有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转让行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径寄开证行,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应否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统一惯例》仅仅规定,在此种情形下转让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不再承担义务,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