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别论述。开证行与第一受益人的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仍需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第2条的规定。但开证行与第一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有别于普通跟单信用证下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开证行并不必然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依据《统一惯例》的第48条i款的规定,开证行可能对第一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也可能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这取决于转让行如何提交单据以及第一受益人是否按时替换单据。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