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之一,一经开立就构成银行对出口商凭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的承诺。因而,出口商一旦与进口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进行支付,出口商便以为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便可以收到货款。然而,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来说,存在的风险十分大,或者说,第二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受到的保护非常弱,与D/P并无多大差别。以下,我们通过对一典型案例的分析,对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重视。案例1997年1月30日中国银行寄出某可转让信用证下14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