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2
运费;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外运根据上诉人江南公司的货运委托书实施具体的货运代理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上海外运并非是上诉人与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外贸活动的代理人。按照与买方香港东如行有限公司签订的售货合同规定,FOB的价格条件理应由买方负责订舱、货运并支付运费,但江南公司代为履行了买方的义务,由其自行委托办理订舱、货运等手续,且又未在货运委托书上注明运费支付方式,故应向代理人支付运费。江南公司在向上海外运委托办理货运手续时提交空白委托书,可视为其对实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