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2:03
息人民币130140元;(5)外汇贷款利息美金45625元(6)营业损失人民币649750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实在卷。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原告领有进口木材许可证,经营进口木材合法。原告与被告达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申请银行贷款,依约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申请开具信用证,以及与其他3家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等,均系正当经营活动,依法应受到保护。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